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友捐赠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校友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管理和使用校友捐献的财产,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友是指在大连工业大学(大连轻工业学院、沈阳轻工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各类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 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四) 捐献财产的使用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有利于学校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五) 学校鼓励校友进行捐赠。
第四条 校友总会办公室受大连工业大学校友总会委托具体负责校友捐赠的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捐 赠
第五条 捐赠人所捐赠的财产必须是本人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可以以个人名义捐赠,也可以通过原班级、原院系或地域校友分会有组织地进行捐赠。
第七条 捐赠方式:
分为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还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具体方式。
第八条 捐赠项目: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产的使用用途,包括以下类型:
(一) 基金类:设立大连工业大学教育类基金、建设发展类基金、教师科研类基金、大学生创新类基金、校企合作发展类基金、学生海外留(访)学类基金等;
(二) 基础设施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学术报告厅、图书馆、体育设施、大学生活动中心、会议场所、道路桥梁等);
(三) 风景类:校园景观区、纪念亭、人物雕塑、景观石、艺术造型、园林树木、校区道路等美化校园景点与纪念性项目等;
(四) 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类:工程实习实训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研究实验室、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等;
(五) 奖教助学金类:设立优秀教师奖励项目,大学生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
(六) 图书资料类:书籍、学校各历史时期的各种珍贵资料、文物、照片等;
(七)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八) 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捐赠程序:
(一) 捐赠人在捐赠之前,需先与校友总会办公室进行联系;
(二) 形成捐赠项目建议书,明确捐赠的意愿和学校对受赠财产的使用等事宜;
(三) 捐赠人与学校可以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方式、时间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协议签订前,协议草案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四) 捐赠财产用于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以下简称“捐赠工程项目”),应当在捐赠协议中,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管理、使用和纪念留名等作出约定;
(五)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赠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
(六) 举行捐赠仪式,启动捐赠工程项目;
(七) 捐赠工程项目由学校组织施工,或者由学校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质量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八)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学校。学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能单方面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九)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学校对捐赠财产实行校、院(部门)两级管理方式。捐赠给学校的,学校接受捐赠后由校友总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转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使用。捐赠给学校下属学院(部门)的,亦照此办法执行,由接受捐赠的学院(部门)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并负责管理使用,同时在校友总会办公室备案。
任何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 学校对货币捐赠实行专户管理,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实物捐赠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工程项目启动后,根据捐赠人意愿和学校情况,学校的相关部门制订捐赠工程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任务书,学校各有关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或捐赠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学校的审计部门要对其进行项目审计或者年度审计,确保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捐赠协议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相关信息。捐赠工程项目竣工后,学校将把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向学校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公开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 捐赠鸣谢
第十七条 学校对所有捐赠人予以鸣谢,实时在学校或社会媒介报道捐赠人及捐赠情况(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八条 学校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对额度较大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授予捐赠纪念牌,并进行宣传。
第十九条 对冠名捐赠,学校按照与捐赠人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二十条 捐赠额度较大且学术水平较高的捐赠人可以聘为学校名誉职务或兼职学术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人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